・花蓮縣政府依據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115 年度志願服務獎勵申請。這項獎勵旨在表揚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的志工,依服務時數分為銅牌、銀牌、金牌獎,並頒發得獎證書。符合資格的志工需向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各級機關審核後,由衛生福利部核定並頒發獎座及證書。志工服務時數計算期間為 2001/01/22 至 2026/04/30。
・對象(須符合):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服務時數 3,000 小時以上: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服務時數 5,000 小時以上: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服務時數 8,000 小時以上: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申請:志工向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運用單位再於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並將申請獎勵清冊函送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系統線上審核及彙整造冊作業後,函送花蓮縣政府彙辦。
・📍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請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格式開立;獎勵事蹟表請以 A4直式格式填寫;志工英文姓名請與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拼法一致,如無相關文件,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翻譯;獎勵方式為頒發獎座及得獎證書;運用單位因高齡化、軟硬體設備不足等因素,本年度得以紙本掃描檔申請志工獎勵;申請獎勵務必經由志工本人同意;每人每次僅能申請 1 項,且無重複申請同等次獎勵。
即日起至 2026/05/31
資料來源: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728&sms=25835&s=20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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