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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與流程

醫療健康 全台

【內容簡介】

・本頁面詳細說明台灣家庭直接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資格與申請流程。此服務旨在協助有長期照顧需求的家庭,為其年長或身心障礙的親屬申請外籍看護。申請人(雇主)需與被看護者具備特定親屬關係,而被看護者則須符合特定的身心障礙類別、經專業醫療評估需全日照護、為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達 6 個月以上,或年滿 80 歲以上等條件。申請流程包含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取得聘僱資格,再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對象(須符合):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具備下列關係之一:配偶、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被看護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特定障礙類別);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年齡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未滿 35 分);年齡滿 80 歲以上未滿 85 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巴氏量表 60 分以下);年齡滿 85 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上僅一項失能,如 95 分);為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公告特定病症及病況之一;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僅持身分證明文件者;若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若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取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協助家庭解決長期照顧需求
・取得招募許可函:允許雇主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
・申請:- 步驟一:確認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5 樓
・🕒-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30 分 至 下午 5 時 30 分
・- 各縣市長照中心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提供雇主國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及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的獎助補助辦法等措施

資料來源:https://dhsc.wda.gov.tw/Industry?MenuId=fea6ae19-627e-4418-8662-bc2b2e85977d&ChildMenuId=a3e5a864-9424-4ca6-a9ac-b9f49eb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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