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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經濟部核發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旨在協助我國國民或依法設立之公司、信託、合夥、合資、獨資、協會或商會,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赴大陸地區設立商業據點並享有優惠待遇。此證明書有效期限為 3 年,並可於期限屆滿前後申請展期。申請者需符合ECFA附件四所列行業別,並在取得證明書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取得投資許可,再向大陸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國民或於我國依法設立之公司、信託、合夥、合資、獨資、協會或商會;欲於大陸地區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行業者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有效期限 3 年,可申請展期
・申請:依「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作業要點」向經濟部申請
・📍10021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署本部);540202南投市省府路4號(南投辦公區)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 ~ 17:30(署本部);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 ~ 12:30 | 13:30 ~ 17:30(南投辦公區,公司登記 9:00 ~ 16:30)
・需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取得投資許可後,再向大陸相關服務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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