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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內政部移民署設立新住民發展基金,旨在結合各級政府及民間團體力量,協助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無論是否已入籍)及其子女、共同生活親屬適應臺灣社會。本基金提供多元化的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多元文化社會建構等補助,涵蓋醫療、社會救助、教育、法律服務、志工培訓及社區發展等項目。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學校,以及非營利社會團體皆可依規定申請計畫補助,以推動新住民及其家庭的各項服務與發展。
・對象(符合任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已入籍我國國民但仍有照顧輔導需求者;為上述兩類對象之子女或共同生活之親屬
・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
・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
・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
・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
・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
・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之培訓及運用
・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
・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新服務及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
・新住民法律服務
・其他經核定之相關事項
・申請:請至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作業及管理系統(http://apply.immigration.gov.tw)登錄申請,完成後列印送件憑證連同單位申請函,以掛號郵寄至本會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
・核定前已執行之計畫部分原則不予補助,但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特殊境遇福利、人身安全保護、健保費補助及子女華語補救教學通譯人員培訓運用計畫不在此限。補助金額 100 萬元以下可一次撥付;100 萬至 300 萬元分二期撥付(60 %、40 %);300 萬元以上分三期撥付(40 %、30 %、30 %)。已撥經費執行率達 70 % 以上時,可請撥次一期經費。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全額補助案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部分補助案件按核定比率繳回。若未依規定執行或有重複申請等情形,可能被廢止補助、追繳款項,並停止申請補助 1 至 5 年。

【期間】

每年 1/20、3/20、5/20、7/20、9/20、11/20 前(一般性及亮點計畫);每年 7/20 前(年度持續執行、研究及媒體宣導計畫);專案補助案件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ws.e-land.gov.tw/Download.ashx?u=LzAwMS8yMDE1eWlsYW4vMjU4L3JlbGZpbGUvMTAxMjEvNjI0OC9kM2NhMjAzMi04ZjI1LTRmZTctYmRmZC1hYmY5MTA2ZDBkMGEucGRm&n=5paw5L2P5rCR55m85bGV5Z%2b66YeRLeijnOWKqeS9nOalreimgem7njEwOS4wNi4wNC5wZGY%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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