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訂定「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旨在獎勵積極進用身心障礙人士的機關(構)及企業。凡符合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或自願進用並有傑出表現者,皆可提出申請。獎勵方式包含頒發獎金、補助參與國內外商務交流活動,或提供其他鼓勵措施,並會頒發獎牌或獎座。此獎勵每兩年辦理一次,申請單位需向地方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經評選後核定。評選項目涵蓋友善職場機制、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措施及實際進用比例等。
・對象(須符合):在協助及輔導身心障礙者方面有傑出成就;計算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及年資的基準日為申請獎勵前一年度的 12 月 31 日
・對象(符合任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無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但自願進用者
・獎金
・補助參與國內外商務交流活動
・頒發獎牌或獎座
・其他適當的鼓勵及激勵方式
・申請: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地方主管機關送中央主管機關評選
・申請單位依性質分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私立學校及團體;私立企業等三組分別評比。曾獲獎勵者再次申請時,需提出上次獲獎後的進步及成就。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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