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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

居住生活 全台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此作業執行要點,旨在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辦理相關事宜。本要點詳細定義了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符合特定加分條件(如生育未成年子女、三代同堂、單親家庭、列冊獨居老人、新婚家庭等)的資格認定方式,以及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條件。此外,要點也規範了審核居住住宅是否達到基本居住水準的原則與應備文件,例如自建或購置住宅的建物權狀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衛浴設備切結書等。文件亦明確指出,若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已接受其他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或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則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補貼。本文件為執行細則,未載明具體補貼金額或申請期間。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以符合評點項目中加分條件申請加分者,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備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出入國(境)等相關證明文件及居留證件
・對象(符合任一):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具備);滿 25 歲(含)以上(限申請人具備);目前居住之住宅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限申請人具備);目前居住之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限申請人具備);三代同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連續滿 1 年者,限申請人具備);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限申請人具備);列冊獨居老人(申請人為 65 歲以上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限申請人具備);單親家庭(申請人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未成年子女、25 歲以下仍在學之成年子女或已成年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之子女,限申請人具備);新婚家庭(限申請人具備);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具備);育有未成年子女 2 人以上(限申請人具備,用於第一類優惠利率);滿 65 歲(含)以上(限申請人具備,用於第一類優惠利率)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以符合評點項目中加分條件申請加分者,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ww.nlma.gov.tw/ch/legislation/law%26regu/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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