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為鼓勵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提供房屋,訂定本自治條例,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優惠。符合特定條件的社會住宅興辦者,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全額免徵,或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減徵為 1.2 %。此外,經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的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些稅務優惠旨在減輕社會住宅營運成本及鼓勵屋主將房屋釋出作為公益使用,由相關主管機關主動將符合資格的納稅義務人資料送交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民眾無需自行申請。
・對象(須符合):土地或房屋位於桃園市;興辦社會住宅者 或 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
・對象(符合任一):依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第 7 款或第 8 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6 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 19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或第 5 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 19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
・社會住宅興辦(符合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第 7 款或第 8 款規定,或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或第 5 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社會住宅興辦(符合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6 款規定,或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減徵為 1.2 %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由桃園市政府社會住宅業務主管機關或公益出租人業務主管機關將資料送地方稅務局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申請
・📍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減免或優惠稅率依合於規定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