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鼓勵政府與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並保障市民居住權利,針對社會住宅及經認定的公益出租人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社會住宅依其興辦方式,可享地價稅免徵或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為 1.2 %。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其土地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本自治條例旨在減輕社會住宅營運者及公益出租人的稅務負擔,以促進更多社會住宅供給及鼓勵愛心房東。
・對象(須符合):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並符合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或符合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並符合住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辦理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為 1.2 %
・公益出租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申請:本自治條例為法規內容,具體申請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之方式,請洽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社會局)
・同一地號土地或同一建號房屋之使用僅部分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按合於規定之使用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減免其地價稅及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