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鼓勵政府與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並促進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特別制定此自治條例。本條例提供社會住宅興辦者及經市府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地價稅與房屋稅的優惠減免。社會住宅依其興辦方式可享免徵或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而公益出租人則可將出租供住家使用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些稅務優惠旨在保障市民的基本居住權利,並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負責辦理。
・對象(須符合):依住宅法興辦之社會住宅;經高雄市政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減徵為 1.2 %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由高雄市政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稽徵機關辦理
・📍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租稅減免之實施年限依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適用期間自高雄市政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益出租人之有效期間始日當年起至期間末日當年止,但以住宅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實施年限屆滿之當年為限
2024/07/01(無公告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