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訂定本辦法,旨在規範縣內老人福利機構的評鑑與獎勵機制。機構每四年接受一次評鑑,評鑑項目涵蓋經營管理、專業照護品質、安全環境、個案權益保障及服務創新等面向。評鑑結果達甲等(含)以上的機構將獲頒獎牌;其中私立機構若達甲等以上,還可獲得酌情發給的獎金,並有機會優先獲得政府的補助或委託辦理相關業務。獎金需專用於老人福利業務或充實設施設備。此外,評鑑為優等的公立機構,其首長亦可獲得獎勵。
・對象(須符合):在金門縣依法設立或經金門縣政府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
・獎牌:頒給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之機構
・獎金:酌給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之私立機構,應專供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之用
・優先補助或委託: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之私立機構,得優先補助或委託其辦理老人福利相關業務
・首長獎勵:評鑑結果為優等之公立機構,其首長得予以獎勵
・- 獎金發給基準,併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