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激勵公務人員工作熱忱並提升行政效能,每年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凡任職於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的現職有給專任人員,或本市行政法人、聘僱人員,且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並具備特定優良事蹟者,皆有機會獲選。獲選者將獲得獎狀一幀、獎金 50,000 元及公假 5 日,並有機會優先陞任。此選拔旨在表揚廉潔奉公、積極主動、對維護國家安全或為民服務有重大貢獻的公務人員,以提升整體公務服務品質。
・對象(須符合):任職於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或本市行政法人繼續任用之公務人員及聘任人員,或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但最近三年因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假留職停薪、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致未辦理考績(成)之年度,不受此限)
・對象(符合任一):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主動積極,戮力從公,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獎金:50,000 元
・公假:5 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獎狀:一幀
・優先陞任:經甄審委員會同意
・申請:各機關應於高雄市政府每年所定期限內,將遴薦事蹟表、事蹟簡介、簡歷表及佐證資料陳報本府評審
・- 本府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 10 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簽奉市長核定後酌予增加人數
最高5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Download.ashx?FileID=23875&id=GL001258&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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