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旨在支持法人、學校或事業機構設立的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這些機構專為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具就業意願及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提供各類職業訓練。補助項目涵蓋與職業訓練相關的設備費、教師鐘點費、材料費、學員評估及輔導費、學員勞工保險費及行政費等。各地方主管機關會依轄區需求及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具體的補助範圍與額度,鼓勵機構提升訓練品質並協助學員就業或創業。
・對象(須符合):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機構需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設立並取得許可證;機構需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機構需檢具申請書、業務計畫書及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設備費
・教師鐘點費
・材料費
・學員錄訓評估費
・學員個案輔導費
・學員就業輔導費
・學員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行政費
・其他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費用
・申請: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N0080028&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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