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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臨時工作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提供就業保險臨時工作津貼,協助失業被保險人於求職期間維持基本生活。符合資格的失業被保險人,若在求職登記後 14 日內未能成功推介就業,或因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 60 %、工作地點距離過遠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指派其至政府機關或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工作。在臨時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會代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津貼發放標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每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可領取 6 個月。此外,領取津貼者在被推介就業時,可享有每星期最多 8 小時的求職假,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對象(須符合):失業被保險人;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
・對象(符合任一):於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 60 %,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者)
・臨時工作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 6 個月
・求職假:每星期以 8 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申請:由用人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與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申領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 6 個月。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9.aspx?id=FL054051&flno=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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