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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00,000元→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30-12-31

【內容簡介】

・經濟部為推動地熱能發電,提供「招商獎勵金」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鼓勵其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廠商,並提供「探勘獎勵金」給依法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其進行地熱能探勘及發電設備開發。招商獎勵金包含招商作業費用補助及達成裝置容量目標的獎勵,最高可達 50,000,000 元。探勘獎勵金則補助地表調查及地熱井鑽探費用,每案總額上限 100,000,000 元,且不得超過實際支出總探勘費用的 50 %。本辦法旨在加速台灣地熱能產業發展,申請期間自 2026/01/01 起至 2030/12/31 止。
・對象(須符合):申請招商獎勵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探勘獎勵金者: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探勘獎勵金者:實收資本額達 5,000,000 元以上
・招商作業獎勵金:每案上限 10,000,000 元
・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每達成 10,000 瓩獎勵 10,000,000 元,總額至多 50,000,000 元。核發上限依達成時點計算:招商計畫核准日起 5 年內達成者,核發全額;6 年內達成者,核發 80 %;7 年內達成者,核發 60 %;8 年以上達成者,不予核發
・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每案總額上限 100,000,000 元,且不得超過實際支出總探勘費用之 50 %。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依實際支出及發電設備裝置容量計算
・申請:檢附文件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
・📍臺北市福州街 15 號
・招商獎勵金申請人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探勘獎勵金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招商獎勵人應於核准通知送達後 5 年內完成招商計畫執行,可申請展延 1 次,展延期限不得逾 2 年。探勘獎勵人應於契約簽訂後 2 年內完成一口以上探勘井鑽探,並於 5 年內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未能完成者可申請展延 1 次,展延期限不得逾 1 年。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獎勵金為實支實付,如有剩餘應全數返還主管機關。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預算用罄時得刪減工作項目、期間、獎勵金金額,並得不受理當年度獎勵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00元

【期間】

2026/01/01 ~ 2030/12/31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95&kw=%e5%9c%b0%e7%86%b1%e8%83%bd%e7%99%bc%e9%9b%bb%e7%a4%ba%e7%af%84%e7%8d%8e%e5%8b%b5%e8%be%a6%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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