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為推動台灣地熱能發電發展,提供「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分為招商獎勵金與探勘獎勵金兩大類。招商獎勵金主要針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鼓勵其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廠商,並依招商成效提供獎勵,每案最高可達 1,000 萬元,若達成規模成效最高可再領 5,000 萬元。探勘獎勵金則開放給依法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助地表調查及地熱井鑽探費用,每案總額上限為 1 億元。本辦法旨在鼓勵地方政府與企業投入地熱能開發,加速再生能源的推動。
・對象(須符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招商獎勵金申請人);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招商獎勵金申請人,具國家能源及區域發展效益,或屬於公有土地設立地熱優先區而辦理招商遴選作業,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探勘獎勵金申請人);實收資本額達 5,000,000 元以上(探勘獎勵金申請人);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探勘獎勵金申請人,統一編號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招商作業獎勵金:每案上限 10,000,000 元,用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及相關推動輔導措施支出費用
・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依每案招商計畫達成裝置容量目標數量計算,每一萬瓩計 10,000,000 元,至多總額 50,000,000 元。核發上限依達成時點分級:招商計畫核准日起 5 年內達成者全額核發;6 年內達成者核發 80 %;7 年內達成者核發 60 %;8 年以上達成者不予核發
・地表調查費用獎勵金:每案總額上限 100,000,000 元,且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之 50 %
・地熱井鑽探費用獎勵金:每案總額上限 100,000,000 元,且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之 50 %
・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獎勵金: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申請: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105404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400號4樓之1
・- 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
最高50,000,000元
2026/01/01 ~ 2030/12/31
資料來源:https://ea01.moeaea.gov.tw/b0403/Regulations/Show?id=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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