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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辦法由教育部訂定,旨在規範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定、進用與培訓。符合特定學經歷背景(如家庭教育、社會工作等相關科系畢業,並修畢 20 學分以上家庭教育專業課程)且具備實務工作經驗的個人,可向教育部申請認定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並獲發資格證明書。此證明書有助於個人在推展家庭教育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中擔任相關職務。新任專業人員需接受職前訓練及後續的專業研習課程。
・對象(須符合):向教育部申請認定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修畢家庭教育專業課程 20 學分以上;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持國外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國外證明文件為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法院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對象(符合任一):國內、外之大學家庭教育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名稱內含家庭之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國內、外之大學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或繼續教育、幼兒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社會工作、生活科學、生活應用科學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並具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 1 年以上;國內、外之大學非前二款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並具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 3 年以上;國內、外之大學非第一款及第二款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取得國外相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書,並具國內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 2 年以上;國內、外之大學擔任家庭教育專業課程教學之專任教師,並具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 1 年以上
・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申請: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
・📍24299輔仁大學郵局第135號信箱
・🕒每週一至週五 08:30-12:30、13:30-16:00(國定假日除外)
・證明書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不予發給證明書;已發給者,由本部通知限期繳回並辦理公告撤銷。新任之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並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課程。

資料來源:https://familyedu.moe.gov.tw/moefes/docDetail.aspx?uid=4771&pid=1066&docid=5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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