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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000,000元→產業創新條例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9-12-31

【內容簡介】

・這項條例旨在促進台灣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並提升競爭力。它提供多種獎勵、補助與租稅優惠,鼓勵企業進行研究發展、智慧升級轉型、節能減碳、品牌發展及人才培育。個人投資新創事業或員工取得股份獎酬,也能享有租稅減免或緩課優惠。此外,條例也規範了產業園區的設置與管理,以及國家發展基金的運用,以全面支持台灣產業的永續發展。
・對象(須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我國個人;學術或研究機構;國營事業;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企業;創業投資事業;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 1,000,000 元以上、2,000,000,000 元以下(第 10-1 條);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第 10-2 條);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第 10-2 條);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收益(第 12-1 條);以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第 12-1 條);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 5,000,000 元總額內之股票(第 19-1 條);投資於成立未滿五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 500,000 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第 23-2 條);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第 23-3 條)
・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補助、獎勵或輔導: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辦法核定
・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輔導或補助: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
・企業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支出金額 15 %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支出金額 10 % 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 為限
・智慧機械、5G、資安、AI、節能減碳投資抵減:
・支出金額 5 %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支出金額 3 % 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支出金額合計 1,000,000 ~ 2,000,000,000 元
・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 為限
・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 為限
・關鍵產業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支出金額 2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 為限
・關鍵產業購置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投資抵減:支出金額 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 為限
・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研究發展支出所得減除:研究發展支出金額 200 % 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取得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時課稅
・學術或研究機構創作人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取得股票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時課稅
・無形資產評價案補助: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辦法核定
・產業品牌發展獎勵、補助或輔導: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辦法核定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全年合計 5,000,000 元總額內之股票,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時課稅
・創業投資事業租稅優惠: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十年內,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合夥人為個人者不適用同法第 15 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免納所得稅
・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所得減除:投資金額 50 % 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 5,000,000 元為限(非國家重點發展產業部分以 3,000,000 元為限)
・營利事業盈餘實質投資減除:投資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之減除項目,並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產業永續發展補助或輔導: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等
・申請:各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0,000元

【期間】

  • 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2017/11/24 ~ 2029/12/31
  • 第 10-1 條(智慧機械、5G、資安、AI、節能減碳投資抵減):2025/01/01 ~ 2029/12/31
  • 第 10-2 條(關鍵產業創新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2023/01/01 ~ 2029/12/31
  • 第 12-1 條、第 12-2 條、第 19-1 條(智慧財產權及員工獎酬股票緩課):2020/01/01 ~ 2029/12/31
  • 第 23-1 條(創業投資事業租稅優惠):2025/01/01 ~ 2029/12/31
  • 第 23-2 條(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所得減除):2025/01/01 ~ 2029/12/31
  • 第 23-3 條(營利事業盈餘實質投資減除):自 2018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至 2029/12/31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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