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旨在保障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教育與照顧權利,並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本法規範了幼兒園、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式等多元教保服務形式。政府依此法提供多項福利,包括對接受教保服務的幼兒提供費用補助,以及向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發放育兒津貼。此外,對於身心障礙幼兒,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專業團隊、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服務,並補助相關費用。中央政府亦會補助地方政府聘請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經費,以均衡各地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的發展。本法也涵蓋了教保服務機構的設立、人員資格、幼兒權益保障及管理等重要事項,確保幼兒能獲得優質、普及、平價且近便的教保服務。
・對象(須符合):幼兒:指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地方政府(針對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項目)
・幼兒教保服務費用補助: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
・育兒津貼:發放給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
・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服務費用補助
・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
・請領育兒津貼及教保服務費用補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