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提供多項稅務優惠,旨在減輕個人、家庭及營利事業的稅負。對於個人,法規明訂多種免稅所得項目,例如特定損害賠償金、保險給付、部分獎學金及稿費收入等。此外,納稅義務人可享有免稅額及多種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如捐贈、保險費、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以及特別扣除額(如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這些扣除額能有效降低應稅所得,達到節稅效果。營利事業則可依規定將特定捐贈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在符合條件下扣除以往年度虧損。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免稅所得:
・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
・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 180,000 元為限
・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 70 歲者:免稅額增加 50 %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 70 歲受扶養者:免稅額增加 50 %
・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個人:120,000 元
・有配偶者:240,000 元
・列舉扣除額(擇一適用):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保險費: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 24,000 元為限;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醫藥及生育費: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災害損失: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300,000 元為限(限一屋,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減除)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不足者得以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 200,000 元為限(或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合計不超過薪資收入總額 3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 270,000 元為限(郵政儲金免稅利息及分離課稅利息不計入)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 200,000 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 25,000 元為限(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 2024/01/01 起):6 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 150,000 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25,000 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 2025/01/01 起):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 180,000 元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 2024/01/01 起):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80,000 元為限
・營利事業捐贈列為費用或損失:
・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 10 %為限
・營利事業虧損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申請:依規定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本網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所得稅法條文,提供稅務相關法規資訊,實際申報流程及所需文件請依財政部或各地區國稅局公告為準
最高300,000元
每年 5/1 ~ 5/31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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