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制度,以保障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而受影響的勞工及其家庭生活。此法涵蓋職業災害預防、勞工重建,並提供多種保險給付,包括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給付。適用對象廣泛,包含受僱勞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透過工會或漁會加保)、職業訓練學員,以及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等。各項給付金額主要依據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並設有眷屬補助、職能復健津貼及輔助器具補助等,旨在提供全面的支持與協助,促進社會安全。
・對象(須符合):年滿 15 歲(含)以上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 15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對象(符合任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或漁會之甲類會員;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由雇主/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包含外國籍人員)
・醫療給付:門診及住院診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傷病給付:前 2 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 3 個月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 1 次,最長以 2 年為限
・失能一次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
・失能年金: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 發給;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發給;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20 % 發給
・失能年金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者,每有 1 位符合條件眷屬加發年金金額 10 %,最多加發 20 %
・喪葬津貼:有遺屬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5 個月;無遺屬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10 個月
・遺屬年金: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發給;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遺屬年金加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年金金額 10 %,最多加計 20 %
・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
・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每滿 3 個月給付 1 次,至生還、失蹤滿 1 年或受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時之前 1 日止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單位得申請
・健康追蹤檢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得申請
・職能復健津貼:因職業傷病進行職能復健期間,最長發給 180 日
・輔助器具補助:因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
・照護補助:因職業傷病住院治療中,或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需專人照護者,得申請
・未加保勞工之照護補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者,得申請
・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同時符合請領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上限為 50 %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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