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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肯定並鼓勵志工持續投入服務,訂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本辦法提供個人志工及績優志工團隊獎勵。個人志工依累計服務時數分為銅牌(3,000 小時以上)、銀牌(5,000 小時以上)及金牌(8,000 小時以上)獎,頒發獎牌及得獎證書。績優志工團隊需成立滿 3 年、志工人數達 20 人以上且運作良好,可獲頒績優獎座及得獎證書。此外,志工的優良服務成績可申請列入升學或就業的部分成績。個人志工每年 5/31 前向運用單位提出申請,團隊則由運用單位推薦。
・對象(須符合):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者;服務累計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個人獎勵);成立滿 3 年(團隊獎勵);志工人數達 20 人以上(團隊獎勵);運作良好,並持續積極推展志願服務,績效特優(團隊獎勵)
・志工個人銅牌獎:服務累計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頒給獎牌及得獎證書
・志工個人銀牌獎:服務累計時數達 5,000 小時以上,頒給獎牌及得獎證書
・志工個人金牌獎:服務累計時數達 8,000 小時以上,頒給獎牌及得獎證書
・績優志工團隊獎:頒給績優獎座及得獎證書
・志願服務成績:可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申請:個人志工每年 5/31 前報運用單位,運用單位於 6/30 前至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申請,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運用單位,逕至全國資訊系統申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於 7/31 前於全國資訊系統研提意見及彙整造冊,報本部辦理。志工團隊由運用單位就所轄志工團隊,於辦理年度 5/31 前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報本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受理後,應於 6/30 前造冊及研提意見報本部辦理。
・本辦法之獎勵應公開為之

【期間】

每年 5/31 前

資料來源: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728&s=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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