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為鼓勵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表現優良的志願服務人員,特別設立績優志工表揚及獎勵計畫。凡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成立據點的所屬志工,且據點成立滿半年並正常運作,志工完成教育訓練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當年度每月服務時數達 12 小時以上,品德優良且無不良紀錄,並符合特定優良事蹟者,可由所屬據點推薦。獲選者將獲得獎牌、獎金或獎品,以及行政表揚。
・對象(須符合):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成立據點之所屬志工;據點成立滿半年且正常運作;完成教育訓練,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參與據點服務,當年度每月服務總時數至少 12 小時以上;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
・對象(符合任一):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服務行為表現優異並積極參與各項據點服務活動者;研提創新意見或作法,有助於據點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獎牌(狀、座)乙個
・獎金(品)
・行政表揚
・名額:優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2 名
・名額:甲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 名
・申請:承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單位(如社區發展協會或團體)填寫推薦表,向金門縣政府推薦
・推薦表請書寫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