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行政命令,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旨在放寬特定條件下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得不受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限制。這項措施主要惠及符合特定資格的雇主,例如取得經濟部企業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核定函的企業、科學園區事業單位、具創新能力的新創事業,以及聘僱英語教學助理的公立國中小學,還有半導體製造業。此外,自 100 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大學以上校院的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若受聘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雇主亦可適用此項免除工作經驗限制的規定。此舉有助於企業引進國際人才,提升產業競爭力。
・對象(須符合):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對象(符合任一):雇主符合下列任一資格條件:;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展及市場分析調查等;「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符合經濟部依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五點公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公立國民中學或公立國民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屬半導體製造業之事業單位;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 100 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以上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者
・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限制
・本解釋令廢止勞動部 112 年 1 月 30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0355A 號令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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