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中藥商高齡化及人才斷層問題,衛生福利部於 2025/03/18 發布藥事法第 103 條解釋令,新增中藥販賣業藥商經營資格。凡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 35 學分,並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即可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進而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此舉旨在注入新血,確保中藥品質與供應,共同守護民眾健康。
・對象(須符合):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 35 學分;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
・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取得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的資格
・申請: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
・📍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取得資格後,業務範圍須符合藥事法第 103 條第 3 項規定,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且不得執行中藥調劑業務
資料來源:https://dep.mohw.gov.tw/DOCMAP/cp-3190-82038-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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