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減輕本市低收入戶家庭生育經濟負擔,提供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設籍臺南市的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若符合特定健康條件,即可申請。孕產婦每三個月可領取 2,000 元,每胎限申請 2 次;嬰兒則可領取 12,000 元,限申請 1 次。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設籍臺南市;為低收入戶孕產婦或嬰兒;自申請日起算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
・對象(符合任一):懷孕滿 4 個月(含)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分娩 3 個月(含)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出生 3 個月(含)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孕產婦營養補助:每人每三個月 2,000 元,每胎限申請 2 次
・嬰兒營養補助:每人 12,000 元,限申請 1 次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上午 8:00-12:00,下午 01:30-05:30
最高12,000元
資料來源:https://people.tainan.gov.tw/cp.aspx?n=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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