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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條例旨在透過發展農業科技、引進農業人才、促進農業科技產業群聚,加速農業產業轉型,以確保農業永續經營。主要受益對象為經核准進駐農業科技園區的企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符合資格的園區事業可享有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原物料等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減免,出口產品或服務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並有機會申請低利貸款。此外,地方農業科技園區的公共設施也可獲得主管機關的補助。申請進駐園區需提交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管理局將於 3 個月內通知審查結果。
・對象(須符合):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或經認許相當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外國公司;須經核准進駐於農業科技園區內
・對象(符合任一):具有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能力及產品之整體發展計畫;生產或研究開發過程中可引進及培養本國籍之農業科技人員;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從事農業科技研究及發展工作,且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率以上,並具有一定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研發中之農業科技產品具有發展及創新潛力;研發運用之農業科技相關技術已獲得國內外之專利;營運計畫能配合我國政策及發展計畫,且對我國經濟建設或農業發展有顯著助益
・進駐農業科技園區資格:提供企業在園區內從事農業科技研發、生產、製造及服務
・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減免:園區內保稅區事業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原物料、燃料、半成品、樣品及經核准供貿易用之成品可免徵
・營業稅零稅率:園區內保稅區事業出口產品或服務適用
・低利貸款:出口導向之園區事業可申請
・公共設施補助: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公共設施可獲主管機關補助
・申請:向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園區事業須繳納保證金,以確保營運計畫執行;若未依計畫營運,保證金不予退還;若因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執行營運計畫,可申請展延,最長總計 9 年

資料來源:https://law.moa.gov.tw/EngLawContent.aspx?lan=E&id=540&kwS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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