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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要點

財經金融 臺中市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鼓勵企業及團體設立庇護工場,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本補助旨在透過資源協助,讓身心障礙者有機會重返一般或支持性職場。經許可設立的庇護工場可申請年度補助,並有機會獲得庇護性就業者薪資提升獎勵金,以及在達成營收目標後,提高行政管理費的補助上限。申請單位需符合相關設立與營運規範,並定期提交成果報告。
・對象(須符合):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或企業;應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設立許可,並經發給許可證;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許可設立;應建立獨立帳冊;配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季訪查、輔導訪視、實地評鑑業務;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函送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備查;實地評鑑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申請相關補助款之參考依據
・年度補助:項目及標準依附件二辦理(附件未提供具體內容)
・庇護性就業者薪資提升獎勵金:依隔年度人事費補助總額 3 % 核給,條件為庇護員工年度平均薪資漲幅高於當年度基本工資漲幅至少 2 %
・行政管理費上限提升:隔年度行政管理費總額可申請至 12 % 為上限,條件為年營收金額達預估年營收金額且盈餘計有 100,000 元以上(含該年度政府補助款)
・設施設備費補助:購置金額超過 10,000 元以上者,應列入財產並列冊保管,財產歸屬庇護工場
・申請:應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請
・- 各項費用不得互勻或移作他用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Download.ashx?FileID=136235&id=GL003394&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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