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訂定此要點,旨在規範及補助本市的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此政策鼓勵庇護工場提供就業機會給年滿 15 歲以上、具就業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以進入一般就業市場的身心障礙者,或病情穩定但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的精神疾病患者。庇護工場可向勞工局提交申請函及年度計畫書,以獲得年度補助,支持其營運及設施設備購置,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長期就業支持。
・對象(須符合):設立於臺中市之庇護工場;庇護工場聘僱之庇護性就業者須符合以下條件:;年滿 15 歲(含)以上;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開案並經職業輔導評量後,與庇護工場簽訂勞動契約,並依個別產能敘薪聘僱
・對象(符合任一):庇護性就業者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一般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者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病情穩定,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申請: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請
・- 受補助之庇護工場應依「臺中市庇護性就業服務流程及說明」、「臺中市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流程及說明」及「庇護工場辦理職場見習應注意事項」執行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Download.ashx?FileID=136234&id=GL003394&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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