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問答集詳細說明勞工在職涯中可能遇到的各項權益與福利,包含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產假、陪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等。內容涵蓋申請資格、給付標準及相關法律規定,協助勞工了解自身權益,確保在育兒、退休及日常工作中獲得應有的保障,並提供雇主在勞動法規遵循上的指引。
・對象(須符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任職滿 6 個月,且子女未滿 3 歲;勞保老年給付:年滿 60 歲且有保險年資,並依規定繳交勞工保險費;產假: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或妊娠流產;產檢假:妊娠期間之女性受僱者;陪產假:配偶分娩時之受僱者;生理假: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之受僱者;哺(集)乳時間:子女未滿 2 歲須親自哺(集)乳之受僱者;特別休假: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童工保護:年滿 15 歲未滿 16 歲之受僱者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 6 個月,依育嬰留停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計算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依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0.775 % 計算並加計 3,000 元,或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 計算(擇優發給)
・勞保老年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 個月;超過 15 年部分,每滿 1 年發給 2 個月,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逾 60 歲後保險年資最多以 5 年計,合併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依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之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
・產假:分娩前後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5 日
・產檢假:5 日,薪資照給
・陪產假:5 日,薪資照給
・生理假:每月 1 日,全年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 7 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
・哺(集)乳時間:子女未滿 2 歲者,每日另給 60 分鐘;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另給 30 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特別休假:工作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3 日;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7 日;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10 日;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每年 14 日;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每年 15 日;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加班費: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加給工資
・補休: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可將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時數,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颱風假工資: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未出勤,雇主建議宜照給工資;勞工照常出勤者,除當日工資外,建議雇主宜加給工資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勞保老年給付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向雇主提出申請;其他假別及權益依各事業單位請假程序向雇主申請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產假、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最高3,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foi.org.tw/download.ashx?id=3015&l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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