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為慶祝國民體育日,每年舉辦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表揚活動。此要點旨在表揚設籍屏東縣的傑出選手、優秀教練、績優體育團體、體育行政人員,以及對屏東縣體育活動有卓越貢獻或長期推廣者。獎項包含傑出選手獎、優秀教練獎、績優體育團體或人員獎、體育行政獎、卓越貢獻獎及終身成就獎,各獎項設有不同名額限制。申請者需由指定單位推薦,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經初審及評選小組複審後,符合資格者將於公開場合接受表揚。
・對象(須符合):經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屏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屏東縣公私立各級學校、屏東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或屏東縣各鄉(鎮、市)體育會推薦;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已送至屏東縣政府彙辦(屏東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及屏東縣各鄉(鎮、市)體育會須經屏東縣體育會薦送)
・對象(符合任一):傑出選手獎:;設籍於屏東縣 1 年(含)以上;評獎事蹟採計日期以報名截止日起往前推算 3 年,且 3 年(含)內未獲該獎項表揚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代表國家參加亞奧運、帕運、特奧會、聽奧會獲得佳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佳績;代表屏東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及中華民國各單項協會辦理國小最高等級之賽事,獲得前 3 名或破該項比賽紀錄;屏東縣公私立各級學校參加教育部舉辦之甲級聯賽、教育部舉辦之乙級聯賽獲得個人特殊獎項;屏東縣公私立各級學校參加教育部舉辦之甲級聯賽獲前 3 名、教育部舉辦之乙級聯賽獲第 1 名(以團體受獎);優秀教練獎:;連續指導屏東縣選手 3 年(含)以上;評獎事蹟採計日期以報名截止日起往前推算 3 年,且 3 年(含)內未獲該獎項表揚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培訓屏東縣選手參加亞奧運、帕運、特奧會、聽奧會獲得佳績;培訓屏東縣選手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佳績;培訓屏東縣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及中華民國各單項協會辦理國小最高等級之賽事,獲得前 3 名或破該項比賽紀錄;培訓屏東縣選手參加教育部舉辦之甲級聯賽獲前 3 名、教育部舉辦之乙級聯賽獲第 1 名;績優體育團體或人員獎:;為屏東縣依法立案之法人、團體或社會人士;評獎事蹟採計日期以報名截止日起往前推算 3 年,且 3 年(含)內未獲該獎項表揚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有計畫培訓或贊助屏東縣選手、辦理體育行政,成效卓著;辦理屏東縣社區體育活動,績效卓著;經營屏東縣各項體育團體成效良好,頗受各界肯定;體育行政獎:;於屏東縣各政府機關、學校服務;評獎事蹟採計日期以報名截止日起往前推算 3 年,且 3 年(含)內未獲該獎項表揚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辦理體育行政成效卓著;從事體育教學及研發體育教材,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卓越貢獻獎:;推廣屏東縣體育活動具有卓越事蹟或有特殊貢獻;從未獲本款獎項表揚;終身成就獎:;長期推廣屏東縣體育活動達 30 年(含)以上具有成效;從未獲本款獎項表揚
・傑出選手獎:共 10 名
・優秀教練獎:共 10 名
・績優體育團體或人員獎:共 5 名
・體育行政獎:共 5 名
・卓越貢獻獎:共 1 名
・終身成就獎:共 1 名
・獎項數量依當年度報名或推薦數量及內容,由評選小組審核後確立;如該獎項無符合資格人員,其名額得作為其他獎項增額之遴選
・申請:各單位填具推薦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至屏東縣政府彙辦。屏東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及屏東縣各鄉(鎮、市)體育會須經屏東縣體育會薦送。
・📍屏東市自由路 527 號
・推薦單位送件前應詳細檢核所附資料,務必確實,不得偽造。如經檢舉並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資格;已獲頒獎項者,將收回獎項並註銷得獎紀錄。各推薦單位所送之被推薦人資料,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還,並由屏東縣政府於頒授典禮結束後定期銷毀。
每年 6/30 前
資料來源:https://ptlaw.pth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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