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為有效管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的原住民族聚落住宅,並輔導住戶取得房屋所有權,特制定此自治條例。本條例規範了援建屋(民間團體興建)的所有權移轉作業,核配戶可獲贈房屋所有權,而集體遷村戶則能以工程造價的 20 % 至 25 % 價金購得,其中列冊中低收入戶可享價金減半優惠。此外,若援建屋數量不足,集體遷村部落族人可向縣府申請自建屋,縣府將無償提供永久屋基地內的土地供其使用。此自治條例旨在協助受災族人安居樂業,並促進聚落的整體發展。
・對象(須符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原住民族聚落的受災戶或族人;符合援建屋配住資格的核配戶;符合援建屋集體遷村安置資格的集體遷村戶;集體遷村部落族人(申請自建屋);受配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遷離原居住地;核配戶取得援建屋所有權後,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集體遷村戶取得援建屋所有權後,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
・援建屋所有權移轉贈與:由屏東縣政府輔導核配戶辦理所有權移轉贈與登記作業
・援建屋所有權移轉:集體遷村戶按援建屋使用執照登載之工程造價 20 % ~ 25 % 繳交價金
・援建屋所有權移轉價金減半: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其價金按上開規定比例減半收取
・自建屋土地無償提供:由屏東縣政府無償提供永久屋基地內土地供集體遷村部落族人自建住宅
・申請:自建屋申請應向永久屋基地所轄鄉公所申請,由鄉公所協助召開部落會議或村民大會等集體決議機制取得部落同意後,提報本府核定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援建屋或自建屋重(修)建應注重原有外觀設計及外牆構造之一致性,並提送設計圖說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施作
資料來源:https://ptlaw.pth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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