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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補償、獎勵與原住民族利用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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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野生動物保育法旨在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規範野生動物的保育、利用、管理及罰則。本法包含多項對個人、土地所有人、原住民族及協助保育者提供的補償、獎勵與特許。例如,因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或保育措施導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時,可獲得補償。此外,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在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可合法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對於主動協助取締或舉發違法事件的民眾或團體,主管機關也得予以獎勵。本法亦規定主管機關得收購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的特定野生動物,並價購具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屍體。
・對象(須符合):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因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或保育措施遭受損失者);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需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者);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性野生動物保護會議或其他有關活動者);業者(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指定野生動物者);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等有關機構(得優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價購保育類野生動物屍體者);野生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出售具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屍體者)
・土地損失補償: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原住民族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特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協助取締、舉發違法事件獎勵: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獎勵辦法辦理
・參與國際性野生動物保護會議或其他活動協助或獎勵: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特定野生動物收購:主管機關得視情況予以收購
・保育類野生動物屍體價購:學術研究機構等得優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價購
・本法規為法律條文,詳細申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需依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海洋委員會、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之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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