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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供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旨在鼓勵電視節目製作單位邀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本補助對象為符合資格的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其製作的電視節目需符合特定條件,並邀請年滿 55 歲且具豐富演藝資歷的資深演藝人員參與。獲補助者需將至少 30 % 的補助金回饋給參與演出的資深演藝人員。申請單位需檢附申請表、節目說明、資深演藝人員資料、製作總經費說明及節目帶等文件進行申請。
・對象(須符合):申請者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原產地為中華民國,且無違反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視訊輸出規格應為 1920x1080/60i 廣播級 HD(含以上)規格;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製作,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製作;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或合製;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別,應自申請年度前一年 10 月 25 日起至申請年度 10 月 24 日止,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申請案所列全部或部分資深演藝人員,應於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別中,有配合進行行銷宣傳;同一電視節目應以一個申請案提出;資深演藝人員:每年申請截止日以前(含)已滿 55 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符合下列擇一條件
・對象(符合任一):資深演藝人員曾參與 30 個以上影視作品(含網路影視作品)演出;資深演藝人員演藝資歷達 20 年以上
・電視節目製作補助:獲補助者應將至少 30 % 的補助金回饋至參與該節目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
・-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內容屬戲劇節目者,節目總集數應達 10 集之連續劇,且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 10 集以上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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