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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20萬元→98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教育文化 全台 期限 2009-08-01 已過期

【內容簡介】

・教育部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旨在減輕其學雜費負擔。此項減免主要依據家庭經濟條件及身心障礙程度核定,申請人家庭年所得須在新臺幣 220 萬元以下。為確保公平性,家庭年所得計算方式已修正為採計最近一年度,並允許學校在特殊情況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放寬採計規定。此外,本辦法也增列了學士後學系學生可申請減免的規定,並明定就讀在職專班的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不得申請,以確保資源有效運用。
・對象(須符合):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 2,200,000 元以下(採計最近一年度);學生未婚者,家庭所得總額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所得
・就學費用減免:依家庭經濟條件及身心障礙程度核定
・私立國民中、小學就學費用減免:依規定額度核定
・申請:請洽就讀學校辦理,學校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放寬採計規定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規定如優於本辦法,則依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不實申請將追繳所減免之款項

【金額/折扣】

最高220萬元

【期間】

即日起至 2009-08-01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Download.ashx?FileID=845&id=FL009158&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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