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協助特殊境遇家庭的子女或孫子女順利就學,提供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學雜費減免。符合資格的學生可獲得學雜費 60 % 的減免。若學生已依其他法規免納學費,則減免範圍限於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申請人需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向學校提交申請書、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以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的有效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此項減免不得與其他性質相同的政府補助重複領取。
・對象(須符合):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內之身分證明文件);為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就讀空中大學者,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限;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者,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
・學雜費減免: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 60 %
・學雜費減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 60 %
・雜費及實習實驗費減免: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或專科學校法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申請: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由學校向教育部請撥補助經費。
・📍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已減免學雜費之學生,若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若有不實申請情事,已減免者應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1194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