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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00,000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綜合津貼 全台 期限 2026-06-30

【內容簡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旨在吸引全球專業人才來臺貢獻所長,並提供多項福利與便利措施。本法針對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高級專業人才及其家屬,簡化工作許可、簽證與居留申請流程,並推出整合四證合一的「就業金卡」。此外,符合條件者可享所得稅減免、提早加入全民健康保險、適用勞工退休金及就業保險制度。對於取得永久居留的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家屬,本法更擴大提供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確保其在臺生活無虞。本法也涵蓋尋職簽證、遠端工作簽證及香港澳門居民的相關規定,全面提升外國人才在臺的權益與便利性。
・對象(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具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特殊專長者);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上述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且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符合特定條件者
・就業金卡: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有效期間 1 ~ 3 年,符合條件可延期,每次最長 3 年
・工作許可: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最長 5 年,期滿可延期,每次最長 5 年
・工作許可:藝術工作者許可期間最長 3 年,必要時可延期,每次最長 3 年
・工作許可:世界大學排名前 200 名學士以上學位者許可期間最長 2 年,不可延期及重新申請
・居留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家屬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最長 5 年,期滿可延期,每次最長 5 年
・居留證:世界大學排名前 200 名學士以上學位者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最長 2 年
・居留證延期: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家屬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可申請延期,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 1 年
・尋職簽證:停留簽證有效期限 3 個月,多次入國,停留期限 6 個月,總停留期限最長 6 個月
・遠端工作簽證:停留簽證有效期限 6 個月,多次入國,停留期限 6 個月,可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不得逾 6 個月,總停留期間最長 2 年
・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合法連續居留 5 年,平均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符合特定要件可申請
・永久居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合法連續居留 3 年,平均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或符合內政部公告條件者,合法居留 1 年且居住 183 日以上,符合特定要件可申請
・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及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符合特定居留及居住條件可申請
・直系尊親屬停留簽證及延期:1 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 6 個月之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可申請延期,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 1 年;若已投保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者,可不受總停留期間限制再次延期
・所得稅減免:首次核准居留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首次符合居留滿 183 日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之課稅年度起算 5 年內,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全民健康保險: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在臺居留滿 6 個月之限制
・勞工退休金制度: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就業保險: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退休金: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與研究人員,及政府機關與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研究人員,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退休金: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身心障礙服務: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且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者,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第 51 條規定提供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因身心失能且符合 65 歲以上或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者,準用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
・申請:依各項福利規定,向勞動部、教育部、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等相關機關申請
・各項福利之詳細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0元

【期間】

自 2026-01-01 至 2026-06-30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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