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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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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勞動基準法」是台灣保障勞工權益的基礎法律,由勞動部主管。這部法律規定了勞工的最低勞動條件,涵蓋了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多個面向。它確保雇主必須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條件,例如基本工資、加班費、特別休假、產假、育嬰哺乳時間、資遣費、退休金以及職業災害發生時的醫療與工資補償。當勞工權益受損時,可依本法向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對象(須符合):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工);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事業單位)
・基本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基本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3 %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66 %以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休息日工作工資: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33 %以上;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66 %以上
・特別休假:工作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3 日;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7 日;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10 日;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每年 14 日;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每年 15 日;10 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休假日工作工資:工資應加倍發給
・產假: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 8 星期產假;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 4 星期產假
・產假工資:女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哺乳時間:子女未滿 1 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此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退休金: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之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1 年計;因執行職務致身心障礙強制退休之勞工,加給 20 %;退休金基數標準為核准退休時 1 個月平均工資
・職業災害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經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責任
・職業災害失能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診斷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申請:勞工權益受損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N0030001&cur=Ln&kw=%e5%8b%9e%e5%9f%ba%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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