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提升社區初級預防照顧服務品質,鼓勵符合資格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村里辦公處等非營利組織,申請布建或擴充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本計畫提供多項補助,包含據點業務費、開辦及充實設備費、專職人員薪資及相關雇主負擔費用,以及預防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申請單位需提供健康促進活動、餐飲服務、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等服務,並配合實名制報到及定期成果提報。
・對象(須符合):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村(里)辦公處;公寓大廈戶數達 150 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 10 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立案之社工師事務所;(新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應以福利資源缺乏、65 歲以上老人人口比率較高,且尚無關懷據點之村里優先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增加時段及級數)已設立並穩定執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滿 3 個月以上,且每一服務時段服務人數至少達 15 人,經社會處訪視評估,認定服務量能充足者;(新設置巷弄長照站)已設立並穩定執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滿 3 個月以上,且每週提供 2 個(含)以上服務時段(以每半天為一時段列計,時段須於不同日辦理,並均提供共餐服務,星期六及星期日不列入服務時段計算),除原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外,另應提供共餐、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且每一服務時段服務人數至少達 15 人,經社會處及衛生局共同辦理訪視評估,認定服務量能充足者;(巷弄長照站增加時段及級數)已設立並穩定執行巷弄長照站業務滿 6 個月以上,且每一服務時段服務人數至少達 15 人,經社會處及衛生局共同辦理訪視評估,認定服務量能充足者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費:第一級 180,000 元(每月 15,000 元)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費:第二級 360,000 元(每月 30,000 元)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費:第三級 480,000 元(每月 40,000 元)
・開辦設備費:100,000 元
・充實設備費:50,000 元(開辦滿 3 年)
・專職人員服務費:459,000 元 ~ 472,500 元(第三級服務 10 時段,服務人數達 21 人以上)
・專職人員之加班費、未休假加班費、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相關雇主應負擔費用:每月 6,000 元(每年 72,000 元)
・巷弄長照站加值費:第一級 150,000 元(每月 12,500 元)
・巷弄長照站加值費:第二級 300,000 元(每月 25,000 元)
・巷弄長照站加值費:第三級 480,000 元(每月 40,000 元)
・預防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辦理一期每年最高 36,000 元
・預防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辦理二期每年最高 72,000 元
・預防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辦理三期每年最高 108,000 元
・專職人員每月獎助薪資:34,000 元;大專院校畢業加給 1,000 元;每年最高獎助 13.5 個月(含年終獎金 1.5 個月)
・- 申請開辦設施設備費或充實設施設備費者,應優先採購具備「節能標章」或取得「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第一級」認證之產品
最高480,000元
每年 3 月、6 月、9 月及 12 月(針對增加時段及級數、新設置巷弄長照站之申請)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553808&file=2&type=2&did=1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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