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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114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綜合津貼 全台 期限 2025-12-31 已過期

【內容簡介】

・法律扶助基金會為提供民眾免費或部分負擔的法律服務,訂定「114年度無資力認定標準」。此標準詳細規範申請人及其家庭的每月可處分收入與可處分資產上限,以判斷是否符合「全部扶助」(免負擔律師費)或「部分扶助」(需負擔部分律師費)的資格。這些資力標準會依據申請人的居住地區及家庭人口數而有所不同,並每年參考各縣市公告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標準進行調整。最終資格認定將由審查委員核定。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及其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經審查委員認定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訂定之無資力認定標準;申請人本身之外,需加上直系血親及同居共財親屬(如父母、配偶、子女、同住在一起並有金錢往來的親人),若上述親人與申請人無往來或為對造(即彼此有官司)可不計入人口數
・全部扶助每月可處分收入上限:依居住地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其他地區)及家庭人口數(1至10人)而異,例如台北市1人為 34,936 元,10人為 291,130 元
・部分扶助每月可處分收入上限:依居住地區(同上)及家庭人口數(1至10人)而異,例如台北市1人為 41,923 元,10人為 349,356 元
・全部扶助可處分資產上限:依家庭人口數(1至10人)而異,全國各地1人為 500,000 元,10人為 1,700,000 元
・部分扶助可處分資產上限:依家庭人口數(1至10人)而異,全國各地1人為 600,000 元,10人為 2,040,000 元
・不計入可處分收入情形:有正當原因租金、法院強制扣薪、營業成本、職業所需動產貸款、就學貸款、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每月擬清償金額、家庭人口重大傷病必要費用、單親扶養子女或經濟顯較艱困等情可憫情形。其中,租金、營業成本、職業所需動產貸款合計不得逾 20,000 元;就學貸款不得逾 10,000 元
・不計入可處分財產情形:訟爭中不能處分財產、顯然不能處分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全戶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者需支付之一次性必要費用、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所需貸款、職業或教育必需器具物品
・可處分資產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 5,500,000 元以下的自宅、自耕農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若政府機關當年依社會救助法公告之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逾 5,500,000 元,則依該限額扣除(114年度台北市為 9,430,000 元、新北市為 6,750,000 元、桃園市為 6,630,000 元、台中市為 5,600,000 元、台南市為 5,600,000 元、高雄市為 5,750,000 元、台灣省為 5,600,000 元)
・申請: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辦理
・某些身分或案件類型無須審查資力情形,請參考「不用審查資力情形」頁面;此表僅供參考,最終須由審查委員認定為準

【金額/折扣】

免費

【期間】

2025/01/01 ~ 2025/12/31

資料來源:https://www.laf.org.tw/service-assistance-nocompetency-detail/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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