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公布 113 年度無資力認定標準,旨在協助經濟弱勢民眾獲得法律扶助服務。此標準依據申請人的居住地、家庭人口數、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來評估資力狀況。符合標準者,可獲得全部扶助(無需負擔律師費)或部分扶助(需負擔部分律師費),服務內容包含訴訟程序代理、撰寫法律書狀及協助調解法律糾紛。此外,法扶會也提供免審資力的法律諮詢服務。本標準每年會隨各縣市公告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進行調整,確保扶助對象的適切性。部分特定身分或案件類型可免除資力審查,例如持有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住所地為台灣各縣市或金門縣、連江縣;案情經審查委員會認定通過;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詳細標準依居住地及家庭人口數而異)
・對象(符合任一):持有社會局核發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持有特殊境遇家庭證明;為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的債務人;適用法扶會受政府委託辦理之扶助專案
・法律扶助(訴訟程序代理或辯護、撰寫法律書狀、協助調解法律糾紛):依資力狀況提供全部扶助(無需負擔律師費)或部分扶助(需負擔部分律師費)
・法律諮詢服務:免審資力,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支付律師諮詢費用
・申請: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
・此表僅供參考,最終須由審查委員認定為準。資力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在 550 萬元以下的自宅、自耕農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若政府機關當年依社會救助法公告的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超過 550 萬元,則依其公告限額扣除之。可處分收入及資產有不計入情形,例如有正當原因而需在外租屋之合理租金、遭法院強制扣薪扣款等。
2024/01/01 ~ 2024/12/31
資料來源:https://www.laf.org.tw/service-assistance-nocompetency-detai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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