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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50萬元→111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扶助服務,針對無資力者提供律師費補助。此無資力認定標準是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的依據,主要考量申請人的居住地區、家庭人口數、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符合標準者可獲得全部扶助(無需負擔律師費)或部分扶助(需負擔部分律師費)。部分身分或案件類型可免除資力審查。此標準每年會依各縣市公告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標準進行調整,確保扶助資源能有效分配給真正需要幫助的民眾。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需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訂定的無資力標準;家庭人口數計算方式:申請人本身,加上直系血親及同居共財親屬(如父母、配偶、子女、同住且有金錢往來的親人),若上述親人與申請人無往來或為對造可不計入人口數;最終須由審查委員認定為準
・法律扶助服務:依資力狀況提供全部或部分律師費補助
・全部扶助:申請人無需負擔律師費
・部分扶助:申請人需負擔部分律師費
・資力標準:依居住地區及家庭人口數,設定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上限
・可處分資產不計入項目:公告現值 550 萬元以下之自宅、自耕農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若政府機關當年依社會救助法公告之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超過 550 萬元,則依該限額扣除)
・不計入可處分收入項目:有正當原因而需在外租屋之合理租金、遭法院強制扣薪扣款或因更生方案或債務清償方案平均每月應清償金額、營業成本、職業所需動產貸款、就學貸款、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扶助每月擬清償之金額、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或經濟狀況顯較艱困等其情可憫情形
・不計入可處分財產項目: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財產、顯然不能處分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全戶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者而需支付之一次性必要費用、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所需之貸款、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申請: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此表僅供參考,最終須由審查委員認定為準;某些身分或案件類型無須審查資力情形;法扶會有受政府委託辦理扶助專案,資力上限可能放寬適用

【金額/折扣】

最高550萬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laf.org.tw/service-assistance-nocompetency-detai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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