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辦法規範臺灣地區報關業的設立與管理,旨在確保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的營運秩序與品質。內容涵蓋報關業的資本額、專責報關人員資格、營業處所限制、業務範圍及行為規範等。符合規定的報關業及其專責人員,除了能合法經營業務,專責報關人員若執行業務滿 3 年以上且符合條件,海關得頒發獎狀或表揚;報關業若符合規定條件,海關亦得降低其受委任辦理報關貨物的抽驗比率,以鼓勵業者自律與提升通關效率。
・對象(須符合):欲設置報關業的營利事業;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5,000,000 元以上(於離島地區設置者,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1,000,000 元以上);報關業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資格;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應具有 3 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報關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處理報關業務(特殊地區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專責報關人員獎勵:執行業務滿 3 年以上且符合規定條件者,海關得頒發獎狀或表揚
・報關業降低抽驗比率:符合規定條件者,海關得對其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降低抽驗比率
・申請: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報請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審查許可;設置後應檢具文件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 5 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資料來源:https://law-out.mof.gov.tw/EngLawContent.aspx?lan=C&id=20814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