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114年度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這項辦法允許具原住民身分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時,可免除申辦礦業權的程序。此項免除適用於尚未核定礦業用地的原住民族地區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的海域。每次採取行為有面積、期間及數量限制,例如面積不得超過 1 公頃,行為期間以 3 個月為限,且寶石及玉的重量上限為 30 公斤。符合資格的原住民需在採取礦物行為 14 日前,檢具相關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報備查。
・對象(須符合):具原住民身分
・免申辦礦業權: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
・採取礦物之地點:應位於尚未核定礦業用地之原住民族地區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
・採取礦物目的:應基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
・採取礦物範圍:面積應小於 1 公頃
・採取礦物行為期間:以 3 個月為限
・採取礦物方式:僅得以徒手為之
・採取礦物數量限制:寶石及玉者,重量應以 30 公斤為限;其他礦種者,體積應以 10 立方公尺為限
・申請:應於採取礦物之行為 14 日前,檢具書圖文件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收到備查資料後,應函知採取礦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期間】

2025/08/01(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9121&log=detailLog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