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一百十四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這項基準適用於個人在 2025 年(一百十四年度)捐贈符合條件的土地,若無法提出實際取得成本的證明,則可依捐贈時的公告土地現值 16 % 計算列舉扣除金額。此舉旨在鼓勵民眾捐贈土地供公共使用,並提供明確的稅務扣除計算方式。
・對象(須符合):個人;捐贈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若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 16 % 計算
・📍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本基準適用於 114 年度(2025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