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訂定「一百十四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並自即日生效。這項福利針對個人捐贈符合條件的土地,若無法提供實際取得成本證明,可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的 16 % 計算列舉扣除金額,以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此基準適用於 114 年度發生的捐贈行為。
・對象(須符合):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
・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 16 % 計算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AM 8:30 ~ 12:30 PM 1:30 ~ 5:30
・本計算基準自 2026/04/08 生效
2025/01/01 ~ 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