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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認定申請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台灣就業通提供失業認定申請辦法,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申請失業給付。勞工須於離職退保後 2 年內,攜帶離職證明文件或定期契約文件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經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後,若無法推介就業,即可進行失業認定。申請人需配合就服機構推介就業,並於再認定時提供求職紀錄,再就業後需於 3 日內通知就服機構。
・對象(須符合):勞工於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經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後,無法推介就業
・失業給付:金額未列
・申請: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 ~ 18:30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 2 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就服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期間】

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後 2 年內

資料來源:https://hr.taiwanjobs.gov.tw/Internet/Company/List.aspx?uk=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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