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為促進本縣農業發展,提升農業競爭力並增加農民收益,特訂定此補助要點。補助對象廣泛,包含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農漁會、農業產銷合作社、農民、非營利社團法人、農業拍賣市場、肉品市場及公私立校院。補助項目多元,涵蓋農業推廣、行銷活動、教育訓練、動植物保護、生態保育、農業產銷設備設施、農業災害慰問金、以及參加各項農業競賽或評鑑的獎勵金。申請者可直接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或透過輔導單位(如農會、公所)層轉辦理,需備妥計畫書及經費概算等文件。
・對象(須符合):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級農漁會(含產銷班與家政班)、農業產銷合作社及農民;依法設立從事農業推廣、動植物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本縣各農業拍賣市場、肉品市場(含供應人與承銷人);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校院
・農業推廣、行銷活動、教育訓練、動植物保護、生態保育及農業相關調查研究補助:每日不超過 200,000 元,每案不超過 600,000 元,補助比例不超過 50 %,雜支不得超過業務費總經費之 10 %
・農業產銷設備、設施及資材個人補助:比例不超過 33.33 %
・農業產銷設備、設施及資材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團體、產銷班等共同使用補助:比例不超過 50 %,若辦理無獲利性或獲利性較低事項,補助比例得提高至 70 %
・農業遇天然災害未達中央現金救助標準時補助:酌予補助,不得高於中央訂定之標準及相關規定
・農業遭受人為或不明原因致受損時慰問金:每案不超過 50,000 元
・農業從事人員因特殊貢獻致遭意外受傷或死亡慰助金:最高 200,000 元
・農產品因受季節及產量影響價格低落時補助:專案簽准補助
・參加中央舉辦之全國性農業競賽或評鑑獎勵金(農戶獲得前三名或中選者,產銷班除外):不超過主辦單位發放之獎金
・參加中央舉辦之全國性農業競賽或評鑑輔導單位發展經費:每案不超過 50,000 元
・參加中央舉辦之全國性農業競賽或評鑑獎勵金(競賽入圍或評鑑最後階段者,產銷班除外):不超過主辦單位發放之獎金
・參加中央舉辦之全國性農業競賽或評鑑輔導單位發展經費:每案不超過 20,000 元
・參加跨縣市區域級農業競賽或評鑑獎勵金(獲得前三名者,產銷班除外):每案不超過 50,000 元
・參加本縣肉品市場之績優供應人及承銷人獎勵金:每人以不超過 20,000 元
・農業產銷班評鑑獎勵金(成績 100 ~ 120 分):以 100,000 元為限
・農業產銷班評鑑獎勵金(成績 90 ~ 99 分):以 60,000 元為限
・農業產銷班評鑑獎勵金(成績 80 ~ 89 分):以 30,000 元為限
・農業產銷班評鑑輔導單位發展經費(成績 100 ~ 120 分):每班 6,000 元
・農業產銷班評鑑輔導單位發展經費(成績 90 ~ 99 分):每班 4,000 元
・農業產銷班評鑑輔導單位發展經費(成績 80 ~ 89 分):每班 2,000 元
・獲頒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獎勵金:不超過主辦單位發放之獎金
・獲頒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輔導單位發展經費:每案不超過 100,000 元
・獲頒全國優良產銷班獎勵金:不超過主辦單位發放之獎金
・獲頒全國優良產銷班輔導單位發展經費:每案不超過 50,000 元
・農業家政班評鑑補助(考評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家政發展經費每班不超過 30,000 元
・農業家政班評鑑輔導之農會發展經費:每班 5,000 元
・申請:本縣各鄉(鎮、巿)公所、立案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合作社、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各農業拍賣市場、肉品市場及公、私立校院逕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農業產銷班及農民應向其輔導單位(如農會、公所或合作社等)提出申請,再由輔導單位層轉花蓮縣政府核辦
・補助新建之農業設施應取得合法使用,並應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接受花蓮縣政府補助之設施、設備,應於明顯處標示「補助年度」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接受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補助項目自核銷後五年內,如發生遺失、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查,並函報花蓮縣政府備查;受補助單位經查獲無正當理由擅自轉售、逕自轉讓或受補助購買後即無故解除農業經營者,除應返還補助款,未來五年內不得申請花蓮縣政府各項補助;補助款返還之計算方式為原補助金額扣除折舊後之餘值
最高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