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旨在鼓勵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並提供公有土地租金優惠。本辦法規範了興建期間和營運期間的年租金計算方式,其中營運期間會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的 2%。若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顯示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可酌予減收租金。此外,若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的事由導致土地無法按原計畫使用,或受傳染病、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興建或營運,主辦機關亦可酌予減免或緩繳應繳租金。此優惠適用於參與公共建設並租用或設定地上權使用公有土地的民間機構,但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金優惠者不得重複申請。
・對象(須符合):參與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租用或設定地上權使用公有土地
・公有土地年租金優惠:
・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 2 %計收
・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租金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或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租金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