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提供參與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在租用或設定地上權使用公有土地時的租金優惠。在興建期間,年租金依申報地價及地價稅率計算;營運期間則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的 2 %。若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有自償能力不足,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依原計畫使用土地,主辦機關可酌予減收、減免或緩繳租金,以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對象(須符合):參與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租用或設定地上權使用公有土地
・興建期間公有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營運期間公有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 2 % 計收
・租金減收: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
・租金減免或緩繳: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或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租金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D0070078&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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