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為鼓勵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提供租屋,制定本自治條例以減輕其地價稅及房屋稅負擔。本福利主要針對符合住宅法相關規定的社會住宅興辦者,以及將房屋出租給符合資格者的公益出租人。社會住宅依其興辦方式不同,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全額免徵,或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徵收率減徵至 1.2 %。公益出租人則可將出租房屋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減免措施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由雲林縣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稅務局辦理,無需民眾自行申請,但需符合住宅法所訂之各項資格條件。
・對象(符合任一):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辦理者);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辦理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減徵應納地價稅額 80 %,房屋稅徵收率減徵為 1.2 %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由雲林縣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雲林縣稅務局辦理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租稅減免之實施年限依住宅法相關規定辦理;適用原因或事實消滅時,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次年(期)起恢復課徵或改按應適用稅率課徵